第十六条

有效

开封城墙保护范围内现有的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拆除;

(二)经批准建设的,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危害开封城墙安全、破坏城墙历史风貌的,由开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拆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