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未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处置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