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二)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的;(三)未及时、客观、真实报告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