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