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