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保证联系渠道畅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