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保证联系渠道畅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