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应急平台为主体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