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应急平台为主体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