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第三十条有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