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对账单,定期发给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以供查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