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九条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