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企业分立、合并、破产、撤销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