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十一条有效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