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十条有效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