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负有保护邮政设施和邮件安全的责任,并有权对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