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