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邮件中窃取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贪污罪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