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五章 邮政通信的服务与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已废止邮政企业的服务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对邮政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用户。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