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居民楼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新设置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邮政(邮电)局办理邮件、报刊投递登记手续。邮件接收单位名称、地址、楼号、门牌号等变更的,应当到原登记的邮政(邮电)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