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利用实体档案时,不得采用勾抹、描摹、涂改或者伪造、剪裁、抽取等行为改变档案原貌。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不得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内容。

利用档案馆的寄存档案,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