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协调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创新、培训等工作,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五)定期发布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

(六)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