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