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服务、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