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