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单位配置、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和灭火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