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设和消防装备的投入,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投资计划。城市建设维护费应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