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已修改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