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