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乡市容市貌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整洁。对于危险房屋、临街有碍市容的房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修整翻新。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张贴和涂写。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