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南勐河河道的公共设施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