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勐河流域的义务,对破坏南勐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水工程、侵占自然资源的行为都有检举、制止的权利。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