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工程施工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修复或者补偿;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无法恢复原状的,可以处损毁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可以处损毁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管线等设施,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废弃物,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