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下列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治水土流失的;

(二)保护梯田水源、水利设施,防止哈尼梯田干涸的;

(三)保护哈尼梯田文物古迹、民族民俗文化遗产的;

(四)对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成果的;

(五)制止、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的;

(六)维护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社会治安秩序的。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