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特色畜禽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畜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