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特色畜禽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特色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