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