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