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资金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除国家和省、州的计划扶持外,不足部分由当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自筹解决。村民委员会(社区)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应当坚持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