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全州农村公路建设,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农村公路实际里程,配套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实际里程,按上级规定的比例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预算内安排适当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