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