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青山嘴水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水库保护管理专项规划;

(三)制定水库运行计划,执行调度指令;

(四)按规定收取水费,保障正常、安全、规范供水;

(五)管理、维修、养护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工程设施;

(六)负责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保护管理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水域、森林、土地等资源。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水库管理机构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可以行使水务、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