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通过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途径招收劳动者,应当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并公布招工简章。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