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按规定查处;

(二)违反规定办理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

(三)违反规定办理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四)违反规定办理集体合同审核备案;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