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规定使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职工名册;(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转移职工档案;(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