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三章 工作时间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