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报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