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或者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