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收益分配第四十一条有效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被依法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二)弥补亏损;(三)提取公积金;(四)提取公益金;(五)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六)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