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被依法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亏损;

(三)提取公积金;

(四)提取公益金;

(五)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六)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