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七条有效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作股东实际缴纳的股本总额。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