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必须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禁止将集体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

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