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立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改建或者新建的方式:

(一)改建方式是指:

1.将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者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原有集体企业资产折成股份,并吸纳新的投资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

2.将合作社原有集体企业资产部分出售,按产权折成股份,并吸纳新的投资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

3.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采取其他方式将合作社原有集体企业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

(二)新建方式是指合作社及其社员共同投资,并可吸纳其他投资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