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不是法人的,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